目前分類:房屋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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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

二、 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後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 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 評定標準

(一)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五、稅率

房屋稅率
項目
法定稅率
徵收率
 
最低
最高
 
住家用
住家用
1.2%
2%
1.2%
 
自住
1.2%
 
非住家用
營業用
3%
5%
3%
 
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1.5%
2.5%
2%或 1.5%
 
備註
徵收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徵收率課徵。
桃園縣及宜蘭縣之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徵收率為 2%,人民團體為1.5%。
新竹縣、屏東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非住家非營業用徵收率為 1.5%。
4、 台北市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而改變用途者,住家用徵收率 2%,營業用為 5%,非住家非營業用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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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房屋應繳納房屋稅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課稅對象

→【房屋】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用來居住、工作或營業。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注意:

◎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2.0 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突出超過1.0 公尺者,應計入建築面積。

◎ 使用中的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繳納期限:

1、每年 5 1 日起至 5 31 日止,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2 日加徵本稅 1% 滯納金。

2、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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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其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標準單價 × 面積 × (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 × 街路等級調整率 × 適用稅率 = 應納房屋稅
設某甲在彰化市成功路有1 棟5 層樓房屋,面積250 平方公尺,於民國 80 年3 月建造完成,供住家使用迄今,某甲94 年度應繳房屋稅計算如 下:
2,800元×250m2×(1-1%×14年)×130%×1.2%=9,391元

(一) 房屋標準單價:
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下列3 個因素分別評定:

1、房屋係依使用執照所載下列3 個項目要件換算單價 甲: 構造別(區分為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磚造…等,其中以鋼骨造評價最高)。
乙: 用途別(區分為4 類,第1 類國際觀光旅館、第2 類旅館、第3 類店舖、住宅、第4 類工廠,其中以第3 類最多,但以第1 類國際觀光旅館房屋評定單價最高)。
丙: 房屋總層數(樓層愈高單價愈高)。

2、房屋內部如設有電梯、中央系統冷氣或房屋高度超過標準高度等,依照各縣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規定之標準予以加價。

(二) 面積:
以該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載面積為準,但地下室供防空避難或住戶之停車場使用者,該面積仍應列入課稅面積計算,但可以免徵房屋稅。

(三) 折舊率:
請參考各縣市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等級表(如彰化縣鋼筋混凝土每年 折舊率為1%) 。

(四) 折舊經歷年數
80年3月起課迄至94年6月止,歷經年數為14年。

(五) 街路等級調整率:
依據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擬訂房屋位置所在街路之等級。如彰化市成功路等級調整率經評定為130%。

(六) 稅率:住家用為1.2%。
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案例二
某甲所有房屋一棟面積為 180 平方公尺,其中 15 平方公尺供作營業使用,其餘供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假設每平方公尺評定標準價格為3,000元,則某甲當年應納房屋稅額計算如下:

(一) 非住家用面積雖僅為 15 平方公尺,但因不得少於 180 平方公尺之1/6 ,故以30平方公尺計,而營業用稅率為3% ,故其房屋稅稅額計算如下:
3,000元 × (180平方公尺 × 1/6) × 3% = 2,700元

(二) 住家用面積之房屋稅稅額為:
3,000元 × 150平方公尺 × 1.2% = 5,400元

(三) 2,700元 + 5,400元 = 8,100元
(某甲當年應繳納之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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