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
二、 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後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 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 評定標準
(一)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五、稅率
房屋稅率 | |||||
項目 | 法定稅率 | 徵收率 | |||
最低 | 最高 | ||||
住家用 | 住家用 | 1.2% | 2% | 1.2% | |
自住 | 1.2% | ||||
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3% | 5% | 3% | |
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 1.5% | 2.5% | 2%或 1.5% | ||
備註 | 徵收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徵收率課徵。 桃園縣及宜蘭縣之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徵收率為 2%,人民團體為1.5%。 新竹縣、屏東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非住家非營業用徵收率為 1.5%。 4、 台北市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而改變用途者,住家用徵收率 2%,營業用為 5%,非住家非營業用為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