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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 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

聯合新聞網 2006/04/27

 

 

 

行政院26日審查通過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部分修正案,增訂實務上行之有年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且明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獨立經濟價值,可以單獨讓與或者和他人共有,以因應企業融資以及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需求。

 

民法物權編施行超過70年,88年的修正版本曾經兩次送立法審議,但因屆期不續審而未完成審議。法務部草擬的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部分,昨天經行政院完成審查,將一周內提行政院會通過後,函請司法院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參考日本制度,將我國地政機關和法院都接受或承認已久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明文化,增訂於民法物權編的擔保物權部分。有了最高限額抵押權,可以一次設定一個抵押額度,在這個額度內,雙方可以不斷發生債務關係,好處是不必不斷設定抵押權,方便企業融資。

法務部官員表示,依金管會銀行局建議,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時明定「得單獨讓與」,不必從屬於債權,有利金融資產證券化和債權管理。

例如,甲銀行(抵押權人)對張三(抵押人)的擔保品有最高限額抵押權2,000萬元,甲銀行經張三同意可以把其中1,000萬的抵押權發行證券給市場人士認購,或者讓乙銀行成為共同抵押權人。

法務部這次就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中有關擔保物權部分先行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建構完備擔保物權制度,確保債務清償作用,以提供完善融資手段,共計增刪修正93條,除了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順序得調整、抵押權人負清算義務、土地用益權人的建築物得併付拍賣等。

過去,張三將同一擔保品依序抵押給甲、乙、丙三家銀行,由於抵押權有先後次序,所以乙銀行不得先於甲銀行實現抵押權,但為了市場靈活融資需求,民法物權編這次增訂多數抵押權人之間可以相互調整抵押權次序的規定。

另外,張三抵押土地之後,若又出租這塊土地給李四蓋房子。李四為土地用益權人,不得影響抵押權人(例如銀行)的權益,所以後來這塊土地付被拍賣掉,拍定權人(例如銀行)會主張李四拆屋還地。

對此,民法相關條文將修正為「其他權利人所營造的建築物得併付拍賣」,以提高拍賣價格,這對拍定人或土地用益權人來說是雙贏,一來拍賣價格提高,抵押權人的受償機會也高,土地用益權人也可以拿回其建造房子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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